[ 背景 ]
[ 有關文件 ]
[ 起草過程 ]
[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藍圖 ]

[ 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

背景

在1984 年12 月19 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下稱《聯合聲明》),當中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會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五十年不變。根據《聯合聲明》,這些基本方針政策將會規定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在1990 年4 月4 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已於1997 年7 月1 日生效。


有關文件

《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它以法律的形式,訂明"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等重要理念,亦訂明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各項制度。

《基本法》包括以下章節-

  1. 《基本法》正文,包括九個章節,160 條條文;
  2. 附件一,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3. 附件二,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及
  4. 附件三,列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起草過程

負責起草《基本法》的委員會,成員包括了香港和內地人士。而在1985 年成立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員則全屬香港人士,他們負責在香港徵求公眾對基本法草案的意見。

1988 年4 月,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公布首份草案,基本法諮詢委員會隨即進行為期五個月的諮詢公眾工作。第二份草案在1989 年2 月公布,諮詢工作則在1989 年10 月結束。《基本法》連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圖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0 年4 月4 日正式頒布。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藍圖

《基本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勾劃了發展藍圖。下文載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主要條文。

總則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保障權利和自由

政治體制

行政機關

立法機關

司法機關

經濟

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

對外事務


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