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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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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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列於附件三的法律作出的增減,請參閱:
a.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1997年7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見
文件一
);
b.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1998年11月4日通過)(見
文件二
);
c.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2005年10月27日通過)(見
文件三
);
d.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見
文件四
);及
e.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見
文件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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