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
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注:
*
关于对列于附件三的法律作出的增减,请参阅: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见
文件一
);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1998年11月4日通过)(见
文件二
);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05年10月27日通过)(见
文件三
);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见
文件四
);及
e.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见
文件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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